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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
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南府字[2003]22号)


  为确保蔬菜、水果、茶叶和其他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1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确保蔬菜、水果、茶叶和其他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1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磷胺、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甲拌磷(3911)、氧乐果(氧化乐果)、久效磷、灭多威、水胺硫磷、涕灭威(铁灭克)、特丁硫磷(特丁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等15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在农作物上施用其他农药的,应设置警示牌,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禁止采收上市。
  四、本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违禁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的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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