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业钻探是否符合规程和纲要要求,岩芯取样是否准确;
(三)、原位测试是否科学,记录是否如实完整;
(四)、土、水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是否查明;
(六)、场地稳定性与适宜性评价是否正确;
(七)、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是否按要求提供,其取值是否合理有据;
(八)、基础建议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
(九)、对不良地质现象的分析评价是否正确,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否正确、可行;
(十)、对下阶段的勘察、基础施工或监测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十一)、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四、送审勘察成果文件的补充修改
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机构将提出修改意见,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成果报告进行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成果报告后再报送审查:
(一)、勘察合同、收费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论据不足或分析判断错误;
(三)、主要参数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岩土参数取值不可靠或统计错误;
(四)、工程地质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理论计算公式明显错误或安全系数过大或过小;
(五)、建议的工程措施或基础方案不当或遗漏;
(六)、所附图件、表格不全,图件精度不够或两者错误较多;
(七)、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的措辞含糊,或文字、符号错漏过多。
五、补充勘察工作
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机构将提出补充勘察意见,勘察单位应重新进行补充勘察工作,补勘后所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应再进行审查。
(一)、野外钻探违反规程、规定,未能搜集足够准确的地质资料,导致场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评价;
(二)、土工试验违反有关规程、规定;
(三)、勘察成果资料未能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四)、对重大工程或复杂场地的勘察工作,不按有关规范或技术标准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低劣。
六、审查权限和责任
(一)、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由审查机构报建设工程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勘察成果报告的前三页和后三页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下发的“海南省工程勘察质量审查专用章”。
(二)、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分歧时,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协调解决,如不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时,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