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2003年12月24日)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更好地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建设部关于《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工程勘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包括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成果文件等。
(二)、凡属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勘察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报送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方可准许提交使用。
(三)、审查机构只对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负质量监督责任,不代替也不减轻勘察单位应负的质量责任。
(四)、送审的勘察成果资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以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勘察成果文件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五)、没有具有工程勘察质量审查资质机构的市县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质量审查工作,由省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机构负责。
(六)、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准交付使用,设计单位不准作为设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准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办理报建手续。
二、送审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
(二)、勘察纲要(大纲);
(三)、野外钻探原始记录(含单孔验收记录表,取样、送样见证表);
(四)、勘察成果报告(含文字、图表、照片);
(五)、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六)、室内试验成果图表(含开土记录);
(七)、建设工程需要的其它附图、附件、文件等;
(八)、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成果的送审文件要求参照上述执行。
三、勘察成果文件的审查内容
(一)、工程勘察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勘察收费是否合理(收费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