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9日)修改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4日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