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
驻闽行业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函
(闽地税函[2004]24号 200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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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问题的函》(闽移人[2003]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央属的行业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五年过渡期(1999-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行一年一定的政策,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373号),2003年中央驻闽行业和企业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