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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六、鼓励“两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列支,一般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盈利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扩大技术信息交流。2004年至2006年,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建企业研发中心,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产学研合作活动。
  七、放宽“两港”企业的分配自主权
  市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两港”中规模以上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参照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八、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一)“两港”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科技人才(含高收入人才),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资助,以鼓励高级人才在杭创业发展。
  (二)市区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办理。
  (三)当年度上交地方财政总额超过1500万元的市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的规定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在“两港”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规划建设一批公寓,用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困难。
  (五)对以不改变户籍形式来杭工作和创业的人才(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工证书),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公安部门办理《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与本地技术人员同等的投资创业、职称评审、子女就学等政策,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
  九、提高效率,加快“两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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