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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4)对孵化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累计孵化企业10家、累计孵化项目10个、毕业企业2家以上的医药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资助50万元,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
  (5)对收购、兼并外地医药工业企业并引进杭州发展的优势企业给予奖励。所引进的医药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势企业50万元。
  (6)对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销售收入总量在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二)鼓励我市各类教育机构组织面向“两港”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两港”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学历培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给予培训费10%的资助。
  (三)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两港”企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奖励资助,项目资助资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两港”企业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已达到项目总投资额(概算)的50%以上时,可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全部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安排,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按确定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必须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五)有关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应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信息港”、“新药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鼓励相关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2004年至2006年,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有关部门每年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一批土地或房屋,用于新建或改建一批“两港”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孵化器建设。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在孵企业可申请种子资金资助。
  五、加大对“两港”项目的投融资担保力度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融资。
  金融担保公司对经市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担保发生损失,且单体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融资担保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暂行办法》(杭经中小(2003)433号、杭财企二(2003)751号)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实际代偿损失后,按担保项目实际代偿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担保机构为市属企业担保发生损失的,补偿金由市全额承担;担保机构为区或国家级开发区属企业担保发生损失的,补偿金由市、区各承担50%。由市承担的补偿资金,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再担保资金中安排。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应相应安排此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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