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港”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增加2个百分点的财政资助。
三、进一步完善“两港”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增加安排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加快“两港”企业的发展,其中用于“信息港”的产业发展资金为1500万元。
(一)突出扶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信息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鼓励“信息港”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在市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生产项目的建设。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3%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
(2)鼓励软件企业出口创汇,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软件企业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信息港”企业自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开展自主技术创新。企业自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获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新药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鼓励“新药港”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在市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生产项目的建设。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5%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的资助。
(2)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区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3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3)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为投资总额的0.5%-1%,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