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
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开展“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的通知
(京办发[2003]42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低收入职工群众基本生活的措施,逐步建立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解决低收入职工群众生活困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少部分职工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保证这部分困难职工群众过好节日,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继续在全市开展“送温暖”和慰问活动。现将开展“送温暖”和慰问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城乡生活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员;节日期间在生产和重点工程一线坚持工作的干部职工;离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专家、老劳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在乡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见义勇为人员。
二、主要措施
(一)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家庭,按每户400元(单人户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安排。市政府依据特困人员家庭户数,按每户2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区县。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资金,与市政府下拨资金统筹使用。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家庭,按每户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安排。市政府依据农村特困人员家庭户数,按每户1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区县。
(二)对生活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安排。市政府依据生活困难的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100元的标准下拨到各区县。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资金,与市政府下拨资金统筹使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对在乡老复员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光荣院,见义勇为人员,农村特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农村敬老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进行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并举行首都军政座谈会。
(四)市人事局组织开展对机关、事业单位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并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