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38号 2003年12月31日)
福州、泉州、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报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3]81号)文,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20万元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超出范围和标准的应调整补税;年终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年度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