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和加强对税收居民、境内外收益和征免税的审核认定及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管理工作
(一)各地对需要享受
《税务安排》待遇的闽港澳跨境纳税人,要切实规范和加强其税收居民、境内外收益和征免税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并按照
《税务安排》和有关税收规定,一方面,对我方税收居民及时给予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另一方面,要求对方税收居民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同时,要切实防止、避免和杜绝滥用
《税务安排》的行为发生,保障
《税务安排》的有效执行。
(二)各地对需要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纳税人,要切实规范和加强其提供的税收资料审核工作,并按照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同时,要切实防止、避免和杜绝错开、漏开、不开售付汇税务凭证现象的发生,保障国家外汇宏观控制目标的有效实现。
三、认真落实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维护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的合法利益
税收抵免既是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又是
《税务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内地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关规定。各地要认真按照
《税务安排》和我国内地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对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及时按
《税务安排》和有关税收规定予以税收抵免;对其取得的境内所得及缴纳的税收,积极帮助其境外税收抵免,维护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的正当利益,共同推进闽港澳经贸往来和劳务合作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各地如遇有对方地区未有效执行
《税务安排》规定而影响我省“引进来”、“走出去”闽港澳企业与个人境外收益税收利益的,或者在
《税务安排》执行、对税收居民、境内外收益和征免税的审核认定及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管理工作中遇有问题和困难的,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筹备处)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