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内地与香港
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0号 2004年1月9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税校:
为支持我省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15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加强《税务安排》的执行工作,及时提供税务援助服务,维护我省与港澳的税收权益及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利益
(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简称
《税务安排》)于1998年2月11日正式签署,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
《税务安排》)也已于2003年12月27日正式签署。上述
《税务安排》是规范内地与港澳之间税收权益的跨境性法律文件。在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同时,切实规范和加强
《税务安排》的执行工作,为闽港澳的跨境纳税人及时提供税务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内地与港澳的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更紧密”的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和劳务合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了解和掌握我省“引进来”的港澳企业和个人、“走出去”的我省企业和个人的境内外收益及其在境内外缴纳税收情况,认真做好
《税务安排》及其执行、条款解释等宣传辅导服务工作。针对我省“引进来”、“走出去”企业经营管理和个人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境内外收益涉税事项,及时提供有关
《税务安排》和港澳相关税收规定的援助辅导,帮助其充分享受
《税务安排》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