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

  (一)严禁各级国、地税机关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第三产业进行管理,国、地税机关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代理机构下达和考核税务代理收入指标。
  (二)严禁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各级国、地税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代理,不得利用行政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三)严禁权钱交易。各级国、地税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出租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等,要做到合同完整,收费合理。除正常收取租赁等费用外,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
  严禁国、地税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任何票据、费用。
  (四)严禁税务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行政执法权。
  (五)严禁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地税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对脱钩不彻底,改制不规范或明脱暗不脱,设立条件不具备,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税务师事务所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税务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保护合法税务代理机构的权益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中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加强对税务代理的扶持和监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