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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和《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工作时,暂不收取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证书、年审标志和认定表工本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为避免在代开票时征税重复,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办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按3%征收;营业税的附加税费按适用税率或费率征收。所得税税率另文规定。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由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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