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职责,由监察机关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责任,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具体组织、承担。
五、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要坚决纠正内设机构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一个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必须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要大力推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等便民、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级政府可以决定采取一个部门对外的方式,即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转送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统一答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务大厅”服务方式,即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政府信赖保护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范围、程序规则等必须制度化、公开化,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办理行政许可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听证人员。建立完善的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程序制度。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以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逐步转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由该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检验、检疫、检测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坚决防止和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收取费用挂钩、以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和人员福利等问题。
六、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