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属各委、局、办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1)清理情况的说明(含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数目、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目、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数目等);
(2)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实施行政许可确认单(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填写一份确认单);
(4)对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供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按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依次摘要列出,对所列许可依据不全的,将不予确认。
3.以上材料均应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报送,其中,书面材料应使用A3纸,仿宋3号字体,使用WORD系统编辑。
4.对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清理任务,报送有关材料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在2004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中予以降级、降等。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国发(2003)23号《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据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应当切实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职责。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照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面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施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从源头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适用依据合法有效;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的复议申请,依法变更、撤销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不当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