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权限和程序: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必须公布撤销事项,但明确规定,依法实施的许可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据此,清理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向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经法制机构核查,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确认,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加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专用章。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在其办公场所依法进行公示,同时由本级政府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的许可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委托依据,且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清理后,与《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一并提请确认,由本级政府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公布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行政许可。
  今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由实施机关向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由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后,方可实施。
  (六)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区(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于2004年3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1)清理情况的说明(含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数目、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目、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数目、不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数目等);
  (2)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不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