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主体清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并从市计划、建设、编制、体改、人事、监察、司法、公安、国土资源等单位抽调若干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指派专人承担具体清理任务,并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和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报送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的范围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任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机关之间的政府内部审批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清理范围。在清理工作中,对本单位承担的审批类事项,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视作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清理。
(三)清理任务的承担
根据国发(2003)23号《通知》要求,清理工作具体由市、区(县)、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据此,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市属各委、局、办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清理结果及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许可事项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新的许可事项或许可条件。市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立法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该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制定文件。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施行的,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