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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将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深入浅出,讲求效果。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培训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也可参加其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支持下级部门参加区(县)政府举办的培训,并积极组织好本系统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于2004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
  三、依法清理许可事项、许可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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