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供养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同时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实行自愿入院、自由出院。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或实行户院挂钩等方式落实供养政策。要认真做好集中供养工作与农村税费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各地要对现有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福利院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登记入册,建立台帐。要根据现有供养对象数量和供养对象数量的变化趋势,适度超前确定敬老院建设规模。要根据乡镇规模、经济条件、供养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敬老院,也可由邻近几个乡镇(街道)合办中心敬老院,但对合办的敬老院必须明确责任,协商处理好有关政策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乡镇撤并后闲置的卫生、教育、办公等用房应优先用于敬老院建设。对低矮潮湿、老旧破漏、床位不足的敬老院,要抓紧予以改建、扩建或重建。一个乡镇(街道)有两个以上敬老院的,原则上要撤并成一个敬老院,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管理水平。经济较发达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在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福利院时,应增设医疗、娱乐、健身等用房,添置必要的器具设备,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档次。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以乡镇财政投入为主,区、县(市)财政适当补充。同时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集中供养方式。
(四)努力提高供养水平。镇(乡)、村在敬老院建设中,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副业生产用地,所得收入用于供养对象的生活。在确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吸收自费寄养老人入住,以增加敬老院收入,改善供养条件。有关部门要在敬老院(福利院)用地、基本建设规费缴纳、水电气供应以及广播、通信安装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集中供养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以集中供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集中供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集中供养的经费投入,以推动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实行目标考核。市政府将根据全市集中供养工作的总体目标,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专项考核,对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各区、县(市)也要将集中供养工作列入对乡镇和街道年终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可将财政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与考核成绩挂钩,实行以奖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