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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杭州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杭州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9号)和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我市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集中供养保障机制。
  二、总体目标
  富阳市作为全省集中供养试点单位,2003年年底要确保集中供养比例达到60%,2004年基本达到80%。其他区、县(市)2003年年底集中供养比例要达到40%,2004年达到60%,2005年基本达到80%,2006年在确保实现集中供养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档次,提高供养水平。农村五保对象的年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60%,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适当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基本要求
  (一)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金应足额用于其供养,不得挪作他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所需经费除低保资金外,其它经费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由区、县(市)、镇(乡)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承担。比例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乡镇、村筹资有困难的,区、县(市)政府要专题研究解决。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所需的除低保资金以外的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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