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04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3]270号)
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京技工学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及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为做好2004年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的实施原则
(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
1.在今年技工学校招生过程中,继续坚持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实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招生计划重点向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校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的专业倾斜,继续淘汰没有就业市场的陈旧专业。运用招生计划的调控手段,支持技工学校的调整、改革和创新,积极为首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2.各局、总公司要严格执行招生原则,结合本行业技工学校调整方案,以及行业生产和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分配招生计划,充分运用招生的调控手段,向重点校、特色校倾斜。同时树立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以质量求生存的观念,避免出现盲目追求招生数量而忽视教学质量及市场需求的倾向。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1.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联合组成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服务,审核确定今年技工学校的招生资格,并对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予以公示(见附件)。对于已经调整、合并的技工学校不再安排招生计划。经过公示的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联合办学或在校外办班(经过调整后初步整合的学校除外)。
2.继续执行专业申报制度。新开办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办学条件,并办理收费手续。凡不具备师资和实习条件的专业,以及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3.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专业(元/生、年)明确写入全市统一印发的招生简章。同时,各学校开学后要继续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牌、墙),避免乱收费问题发生。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录取原则,按照合理分流、双向选择、多次机会、分批录取的工作要求,确保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自己的意愿报考。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5.做好技工学校的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按照《关于转发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制定工作应急预案,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招生期间的监测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