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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失效]

  被拆迁人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由估价机构按成本法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住宅标准的无证照房屋,其住户持有拆迁所在地的居民户口并形成独立家庭、确无其他住处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240元标准给予补偿。2004年以后再建的无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公产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总额中的20%付给房屋所有人,8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四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2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商服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生产加工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用途为办公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3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结合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偿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限(月)
  被拆迁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税务部门缴税票据为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月份进行平均计算。
  被拆迁人上年度实际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以劳动部门核准的被拆迁人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原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可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拆迁人以原房补偿款和安居工程安置用房价值总额结算差价的,多退少补。超出以上规定房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居工程房屋商品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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