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6日)废止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2004年1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4年2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房屋估价、补偿、补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等级,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机构进行。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定(不含税)。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五条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允许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档案和相关房产交易信息。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照用途标注不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合法用途有争议的,应当自拆迁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或者答复。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照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拆迁当事人对面积有争议的,应当自拆迁调查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拆迁当事人。鉴定面积以鉴定结果为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