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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25号 2003年12月2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和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实行厂网分开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电厂实现的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各电力公司增值税的计缴方式仍执行国税发[1994]064号通知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统一执行时间的规定,对分离电厂和省电力公司2003年1-11月份购销电力增值税税款的计缴作必要的调整:
  (一)分离电厂在2003年12月份结算2003年1-11月份已售电时,按暂定上网结算电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省电力公司和分离电厂购销电力计算调整2003年1-1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款,并入2003年12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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