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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明华福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明华福进出口
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8号 2004年2月6日)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明华福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明国税发[2003]107号)悉。关于如何处理三明华福进出口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问题,省局已先后两次请示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但至今未得到批复。鉴于你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2001)明国税稽字第010003号]已对此事做出处理决定,省局意见,在总局未明确批复之前,暂按你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执行,如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公司做出新的处罚决定,按总局做出的决定办理。同时,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2001]18号)规定,三明华福进出口公司降为D类企业管理后,其出口退税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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