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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配下达退税计划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配下达退税计划的紧急通知
(苏国税发[2004]1号 2004年1月2日)


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好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现下达你地区出口退税计划   万元,具体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必须专项用于办理出口企业2002年12月31日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不得用于办理免抵调库,不得用于办理2003年1月1日以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所发生的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全部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各地在办理退库时须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或“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字样的戳记,戳记格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执行。
  三、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所发生的退税和免抵税额,在总局下达的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2004年出口退(免)税计划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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