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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追加投资
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号 2004年1月2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的请示》(锡国税发(2003)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于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出资比例分别为25%、48%、2%和25%,合作期限为20年,主要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相关产品。该企业1995年开业,1996年进入获利年度,2001年为全额征收期,经批准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成立时批准的投资总额为4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200万美元。
  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追加投资,进行二期工程2×135MW机组项目的扩建,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15643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6815万美元,新增3615万美元,各方出资比例不变。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了新设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苏计基础发(2001)1277号),江苏省外经贸厅出具了增资批复(苏外经贸资(2002)573号),该企业属于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六类第4条及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四类第2条项目。到2003年4月22日公司新增资本3615万美元,占应到位新增注册资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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