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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2号 2004年1月8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一[2003]240号)悉。根据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以及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文第六点规定,企业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内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依据,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福州市中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平均计算全年的安置比例达不到30%,其2003年度不能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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