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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在沿海开放地区从事能源交通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申请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选用直线法以外折旧方法。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规定,外国政府、民间团体等非营利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申请免税。
  (二)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审批的事项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规定中分阶段投资且各阶段经营情况划分清楚,申请分阶段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当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
  3、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三条规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的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
  2、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87号)第三条规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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