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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越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越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越过七年。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有关审批、报备事项说明
  (一)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复核、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农、林、牧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享受定期减免税后在十年内减征应纳税款的15%—30%优惠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转让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等领域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在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或“两个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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