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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八)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九)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的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企业为自身的开发项目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环节的有关费用;不含企业从其它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由合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国投资方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对于超过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上述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坏帐损失等,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损失、失窃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以及自然淘汰损失;存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存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残损霉变损失、失窃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以及自然淘汰损失;坏帐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损失。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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