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办费的摊销
企业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指所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其签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实际经营期间平均摊销。
(四)借款利息的列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列支。
企业在筹建期间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借入的资金,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照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予列支。
(五)交际应酬费的列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和商业等,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六)职工福利费的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我市有关部门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七)职工境外保险费的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它名目的境外保险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十项和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