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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九、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对于2003年7月1日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界定为征税户且2003年7月1日后按有关规定改变纳税方法,无论是由核实方法改为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还是由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改为核实方法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在申报资料中对其在2003年7月1日以前及7月1日以后的活动及经营情况分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说明。
  (二)对于2003年7月1日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界定为按照核实方法纳税或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纳税,且2003年7月1日后按有关规定又改为按照核定方法纳税的代表机构,其在2003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原纳税方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其在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有关活动及经营情况,代表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说明。
  十、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对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与2004年6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工作总结除应包括《工作规程》中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要求总结上报的内容。
  十一、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2004年3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
  十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本文要求报送的报表(附件2—7)及六张关联交易情况统计表通过市局计算机系统中的GROUPWISE传到市局涉外处。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及审批、报备事项说明
  2、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略)
  3、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略)
  4、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略)
  5、技术开发费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略)
  6、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略)
  7、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情况一览表(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规定及审批、报备事项说明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有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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