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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5号 2004年1月1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3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2003年度是我市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调整后的第一年,各局涉外税收管理科要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岗位扎实做好相关政策、管理要求等的培训、辅导,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职能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工作职能开展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征收、管理、涉外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根据我市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应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属于以下情况的的企业,均应对其开展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
  1、查帐报告中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或未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2、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以及虽为亏损企业但仍追加投资的企业
  3、平均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或虽不明显偏低,但连续三年以上持续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4、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5、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较为混乱或由于政策调整、行业特点等原因造成成本、费用核算易出现问题的企业
  6、与其他企业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7、汇算清缴涉及退税的企业
  (二)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各局应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根据市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评税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重点评析内容和评析指标,结合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日常征管资料等,利用审核评税软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认真予以核对。在评析及核对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税务审计或反避税部门(位)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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