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新闻、计划生育、安全文明生产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通过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苦、脏、累、险等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反腐倡廉、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它方面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民主推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农民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的初审。
(四)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政府发给劳动模范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八条 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农民劳动模范和离退休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适时安排体检,并协调解决所需费用。
(二)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和培养。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三)劳动模范可免费游览市属公园。
(四)企业在深化内部改革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就业。
(五)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职工劳动模范和年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市农民劳动模范,享受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职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单位因关闭、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支付的,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由控股公司负责解决,不属于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解决资金,市总工会核发。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解决资金,市总工会核发。
(六)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或城市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况下,劳动模范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