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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
  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财政、人事、劳动、农业、房地产、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比例为本市总人口的十万分之二。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程序另行制定。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予以严格控制。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为本地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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