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5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行政许可法》实施将对税务行政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地税机关及广大地税干部必须深刻领会
《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转变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改进税务行政管理方式,确保
《行政许可法》有效贯彻实施。为此,省局将根据全年工作安排,结合税务机关具体工作,对各市、县地税机关有关人员进行
《行政许可法》相关内容的培训。各级地税机关也应积极做好学习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教学培训基地安排专门培训或在现有培训中充实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