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证据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证明当事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过程的证据。如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二)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或事实认定材料。
  (三)被实施暴力、威胁的税务执法人员的陈述。
  (四)税务执法人员人身受伤害或财产、物品受损坏的鉴定结论。
  (五)证明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证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等。
  第五十四条 认定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证明纳税人欠税的证据,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核定通知书,责令缴纳税款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欠税清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的税务文书等。
  (二)证明纳税人欠税后实施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该纳税人资金往来情况的证明,地税机关对该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调查报告或现场照相、录音、录像,纳税人处置财产的凭据,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第四节 违反发票管理的案件应当具备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认定当事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或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或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或伪造、私刻的发票监制章,或伪造、私造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鉴定结论。
  (三)有关的作案工具,询问笔录等。
  第五十六条 认定发票印制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所印制的发票或所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
  (三)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发票验收入库单,发票防伪专用品验收入库单。
  第五十七条 认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发票废(次)品造成流失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发票防伪专用品废(次)品造成流失,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证明企业有发票废(次)品或发票防伪专用品废(次)品的证据,如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承印地税发票明细帐,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发票验收入库单等。
  (二)证明发票废(次)品或发票防伪专用品废(次)品流失的证据,如企业或地税机关对发票废(次)品或发票防伪专用品废(次)品流失情况的报告,证人证言等。
  第五十八条 认定发票印制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具备以下证据:
  (一)证明发票印制企业发票印制情况或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领用、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领用表,承印地税发票明细帐、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发票验收入库单等。
  (二)证明发票或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丢失的证据。如发票库存台帐,发票印制企业或地税机关对发票或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丢失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九条 认定发票印制企业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被转借或转让的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证明发票印制企业领用第(一)项所指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证据,如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领用表、发票承印企业发票监制章领用存情况统计表等,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领用申请表、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用存情况统计表等。
  (三)证明发票印制企业有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行为的证据,如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第六十条 认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证明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证据,如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自印发票领用簿,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
  (二)纳税人所使用的发票是假发票的,要有鉴定结论。
  (三)认定盗取(用)发票的,还要取得发票原领用人的发票领购簿或自印发票领用簿,以及发票原领用人关于发票被盗取(用)的询问笔录等。
  第六十一条 认定纳税人涂改发票,或单联填开发票,或上下联内容不一致,或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证明发票领用人的证据,如发票领购簿或自印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
  (二)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证据,如当事人所开具的发票联,同一份发票中开具内容与发票联不一致的存根联或记帐联等。
  第六十二条 认定纳税人开具作废发票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
  (二)鉴定结论。
  第六十三条 认定当事人代开或虚开发票的,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所开具的发票。
  (二)证明当事人未发生发票上反映的经营业务的证据,如反映当事人当期实际经营状况的帐簿(帐页)、记帐凭证、记录,或证明发票所指向业务的实际提供者的证据(如合同,有关证人证言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