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证据材料。主要是取得证人证言,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
1、向工商、土地、房管、文化、公安等部门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涉税信息。
2、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从与被查对象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了解其与被查对象所发生的应税业务的详细情况。
5、向基层组织、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专业市场管理组织、案件举报人、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及其他知情者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6、向国税部门查询并取得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地税机关可以通过调取征管档案资料取得证据。即调取地税机关日常管理、征收、稽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税务登记资料、申报资料、纳税资料以及各类税务文书及其送达回证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有权依法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到现场检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等。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可以依法通过异地协查取得证据,即对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款项往来、购销合同、长期投资等,通过异地协查的方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地税机关协助调查,取得证据。异地协查主要包括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对于税务案件中涉及票据的真伪、笔迹的真假、人身伤害程度、财产毁损程度等专门性的问题,可以提请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或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途径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就地税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经核实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可以取得其他执法机关对税务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以及各类裁决书作为税务案件的证据。
地税机关可以取得有关部门转办案件所附带的证据作为税务案件的证据。
第四章 各类税务案件应当具备的证据
第一节 各类税务案件一般应当具备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各类税务案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或者扣缴义务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当事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及后果的证据。
(三)体现地税机关执法程序的证据,如税务检查通知书,各类批准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
地税机关应当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税务文书,并制作送达回证。采取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及地税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名,同时附上见证人的身份证明。采取公告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一)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必要时,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聘用证书等),有关机构设立的合同、章程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二)对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取得代码证或社团登记证件,有权机关批准文件等,必要时,应当取得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取得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特殊纳税主体,地税机关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取得有关证据外,还应当分别取得以下证据:
(一)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取得发包人(出租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或社团登记证件等,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及关于该合同是否已向地税机关报备的证明等。
(二)对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之间会计核算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的证据,以及哪一方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证据,如帐簿,财务报表,合同等。
(三)对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应当取得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以及分支机构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帐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证据。如确有必要,还应当取得总机构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