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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对经批准具备代开票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底前进行。
  三、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货运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货运发票,不得自行扩大货运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开票点。根据开具发票用量到地税机关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再发放到各开票点。中介机构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登记制度。
  领用发票实行验旧换新制度,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新票领用手续,原则上领用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单位专用章。代开票单位专用章由省辖市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统一印模刻制、发放。
  (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先征税款,后开发票。对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中介机构根据减免税批复免征相应税款,开具发票,并将减免税文书复印件归档。
  (四)中介机构应按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按照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税款。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按代征税款限期限额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解缴税款,不得与中介机构的其他业务应缴税款混合申报、缴纳。
  代征税种及税率,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给中介机构代开票时执行。
  (五)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开具税款完税凭证,并按月向地税机关结报缴销。
  (六)中介机构应按照委托地税机关的要求汇总产生《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七)中介机构应按照地税机关要求,统计《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收入台帐》,并提交税务机关。
  (八)中介机构代理开票业务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有义务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九)中介机构应为代开票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将代开票纳税人的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未尽事项,各市、县地税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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