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16号 2004年2月5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的施行,对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保障。各地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贯彻
《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鉴于目前资金供给政策,各地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参加地方的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强化管理,完善内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