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理《评定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A级纳税人的名单应于2月27日前抄送主管地税局(或国税局)一份,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报备1份,以便相关地税局(或国税局)提前安排所得税汇结算工作。A级纳税人的所得税汇结算工作应于3月25日前完成。
(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评定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分,初评出A、B、C、D级。
1、对由国税局受理的纳税户,主管国税局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3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评定表》及名单由县(市、区)国税局评定办公室转交县(市、区)地税局评定办公室;主管地税局应在接到国税局转交的评定资料后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2、对由地税局受理的纳税户,主管地税局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3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涉及国税局管征企业所得税的,将《评定表》及名单由县(市、区)地税局评定办公室转交县(市、区)国税局评定办公室;主管国税局应在接到地税局转交的评定资料后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评定。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认真对《评定表》中由国税局、地税局所审核的情况进行落实,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10日内评定完毕。
(四)公示。市评定委员会在5日内对A级纳税人进行审评,并将审评后的A级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点在《福州日报》或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联合公示,征求意见,处理投诉,反馈信息。公示期为15日。
(五)公告。对A级纳税人经公示后,没有重大异议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颁发《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享受A级纳税人的有关鼓励政策;有异议的,由市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对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也可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以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
对评定为A、C、D级纳税人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向其发放通知书(见附件)。对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可不发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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