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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4、受理《评定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A级纳税人的名单应于2月27日前抄送主管地税局(或国税局)一份,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报备1份,以便相关地税局(或国税局)提前安排所得税汇结算工作。A级纳税人的所得税汇结算工作应于3月25日前完成。
  (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评定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评分,初评出A、B、C、D级。
  1、对由国税局受理的纳税户,主管国税局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3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评定表》及名单由县(市、区)国税局评定办公室转交县(市、区)地税局评定办公室;主管地税局应在接到国税局转交的评定资料后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2、对由地税局受理的纳税户,主管地税局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3月25日前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涉及国税局管征企业所得税的,将《评定表》及名单由县(市、区)地税局评定办公室转交县(市、区)国税局评定办公室;主管国税局应在接到地税局转交的评定资料后对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评定。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认真对《评定表》中由国税局、地税局所审核的情况进行落实,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A级纳税人的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其他等级的纳税人应在10日内评定完毕。
  (四)公示。市评定委员会在5日内对A级纳税人进行审评,并将审评后的A级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点在《福州日报》或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联合公示,征求意见,处理投诉,反馈信息。公示期为15日。
  (五)公告。对A级纳税人经公示后,没有重大异议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并颁发《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享受A级纳税人的有关鼓励政策;有异议的,由市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对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也可在《福州日报》、办税服务厅(中心)及福州国税、福州地税网站上进行公告,以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
  对评定为A、C、D级纳税人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向其发放通知书(见附件)。对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可不发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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