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必须按照《评定标准》填报《福州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一式3份,其中纳税人留存1份,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评定表》, 由市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进行自评。
(二)对申请A级纳税人的,应经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评。
(三)对申请B、C、D级纳税人,由县(市、区)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B、C、D级的,由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送相关的地税局(或国税局)审核,意见一致的,即可评定。
(四)其他未确定纳税人的评定或县(市、区)评定委员会对评定有不同意见的报市评定委员会研究确定。
(五)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评为A级: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即定期定率、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止未连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申报税负率低于福州市国税局公布的行业平均税负率标准50%以上的;
6、属于举报或移送的稽查立案在查案件的纳税人;
7、2004年2月26日以后申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
六、申请评定程序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通告与申请、受理、审核、评定、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并实行分级评定制。
(一)通告与申请。
1、2月11日前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福州日报》上通告评定的对象、条件和办法;所有参评的纳税人必须在评定年的2月26日前如实填报《评定表》(一式3份),进行自评,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评。
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同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下同)由主管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评定表》;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局的办税服务中心受理《评定表》;对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由企业所得税或地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评定表》。上述受理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中心)应于受理后1日内转税务分局(所、管理科)审核。
3、对逾期未提交《评定表》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记录、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资料情况直接按照从低评定原则进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