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
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榕国地税联[2004]1号 2004年2月11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精神,为了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对象
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闽地税发[2003]74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
三、评定年度
本次评定年度为2002—2003年度,即纳税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内的纳税信用情况;此后每两年评定一次。
四、评定组织
(一)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主 任:林立乐 林 祥
副主任:邱大南 张德平
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国税评定办公室和地税评定办公室,国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国税局的征管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监察室、外税处、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法规处;地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地税局的征管处、法规处、一处、二处、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处。评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审核、评定、公示、公告、接受投诉、统计、上报情况等工作,并牵头召开评定委员会会议,下发会议纪要,制作《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地税局和国税局轮流牵头主持。
(二)各基层局也要相应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评定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
五、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