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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
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4]18号 2004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


  据调查及各地的反映,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政业务问题各地执行不一。为平衡税负,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土地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
  凡从事房地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在其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在转让全部事项办理完结前)为预征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按下列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对单纯开发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预征率暂定0.5%。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一4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2、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暂定1%。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其它房地产开发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按1%的预征率预征。
  另外,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能及时准确计算扣除额的,预征率暂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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