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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
(吉建房改字[2004]1号)


各市、州、县(市)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1998]23号和[2003]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规范集资合作建房行为,逐步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现就我省加强城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 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
  1、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行组织建设、职工自愿认购的一种解决住房问题的形式,也是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组成部分。
  2、集资合作建房的重点是城镇中职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
  3、集资合作建房的资金,除按政策优惠部分外,其他费用均由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个人全额承担。
  4、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有在1999年12月底前领取的土地使用证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允许修建住宅的土地。
  5、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必须按房改政策要求,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并已将此档案上报市、州、县房改管理部门。
  6、具备条件的市、州、县或系统,也可为符合条件的单位统一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7、集资合作建房建成交付使用一年内不得出售。
  二、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经审批后实行行政划拨;
  2、集资合作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3、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4、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发放。
  三、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构成
  集资合作建房的房价分为集资成本价和综合价。
  集资成本价:享受优惠政策后,该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
  综合价: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费用加上集资成本价之后形成的单位建筑面积的建设成本。
  四、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
  对于无房户,可按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进行建设;其他用做补差的,要控制在中小套户型。中套户型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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