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2004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厕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园林、旅游、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厕所,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人流量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流高度密集的繁华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应为300—500米;
(二)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应小于800米;
(三)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的公厕,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