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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非标准制剂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
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非标准制剂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2号)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标准制剂(非法定制剂)使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现用非标准制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资料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报原则:
  (一)本次申报的制剂品种范围是医院的非标准制剂,即国家或省级(含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机构制剂规程》未收载的且由市药监局批准生产的医院制剂品种。
  (二)下列非标准制剂品种不在申报备案范围:
  1、由外单位向本院调拨的制剂品种。
  2、“试”字号制剂品种。
  3、属于治疗性集体用药的制剂品种(即多个患者共用一个包装的医院制剂)、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要求应以治疗费或检查费形式计价的以及其它不单独收费的制剂品种。
  4、长期不生产、不使用或临床已淘汰的制剂品种。
  5、儿科制剂。
  6、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制剂品种。
  7、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制剂。
  8、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9、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10、用于预防、接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护肤美容、不育症治疗的制剂品种。
  11、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制剂品种。
  12、其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制剂品种。
  二、 申报办法:各申报非标准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医保中心综合部,其中原件现场查阅后返回,复印件留存
  三、申报内容及具体要求(所申报内容应为相关管理部门最新批复文件中的内容):
  1、北京市卫生局或药监局针对每一品种颁发的批复文件,含批准文号、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2、市药监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委托加工批复文件。
  3、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价格核算表。
  4、由市、区、县药检所或其他专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每一申报品种的最近一批检验报告;对于无上述机构检验报告的品种,也可出具本院最近一批检验报告。
  5、尽可能提供申报品种的临床使用相关资料(如已发表或尚未发表的病历综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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