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
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国税明电[2004]1号 2004年2月19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立即对所有2003年1月1日后新办的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版本的大小,开展“拉网式”人工纳税评估工作。
二、对具有总局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立即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有问题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处理。
三、总局第三点通知中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由征收大厅接收后移交给管理部门。
四、今后对商贸(科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将是一项常规工作,各地要以此次开展的纳税评估为契机,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注意收集好本地商贸(科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数据,建立健全商贸(科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